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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一男子引诱、安排10人偷渡缅甸获刑7年

发布日期:2023-09-11 05:23    点击次数: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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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缅甸打工”

“轻松月收入过万”

“路费生活费全包”

千万注意

这样的“招聘”可能是骗局

近日

贵州遵义市汇川法院通过

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卢某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

审理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卢某在遵义市汇川区以及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国)佤邦孟平,先后向郑某某等人谎称,其在缅甸国孟平做事,在缅甸国上班工资高,待遇好,其包吃包住包路费全程安排偷渡。8月9日至9月10日期间,被告人卢某先后引诱、安排郑某某等10人分批次偷越国境至缅甸国佤邦孟平,加入其所在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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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采取欺骗、引诱、拉拢手段,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之规定,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卢某多次组织共计10人偷越国(边)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其在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但在庭审中否认组织郑某某等人偷越国(边)境,系翻供,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卢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

被告人卢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

不断有人打着“高薪”的幌子

引诱境内人员偷渡“淘金”

殊不知铤而走险换来的

不是“遍地黄金”

而是重重陷阱

还有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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